(2017)苏0707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872陈为龙与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龙,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4872号原告:陈为龙,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冬,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陈为龙与被告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为龙、被告王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为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冬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王冬以开店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陈为龙借款,原告因未带现金,遂将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借给被告,后被告刷卡用了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除了向原告支付刷卡手续费,仅偿还原告1000元,剩余9000元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冬辩称,答辩人确实使用了原告陈为龙的信用卡并消费1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陈为龙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此笔款项为原告自愿送给被告使用,被告不应当要求被告偿还。并且,被告已分多次还清,实际答辩人现已不欠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法有效,被告王冬向原告陈为龙借款,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1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除了支付原告刷卡费用外,仅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对剩余9000元未有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王冬虽辩称该笔款项为原告陈为龙自愿送给被告使用,不需要被告偿还,且被告已分多次向原告还清该笔款项,但未向法庭提交确切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陈为龙要求被告王冬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为龙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王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淑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