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治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33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治富,男,1982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治富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贾治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贾治富退还人民币三万三千一百元、挎包三个,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一万八千六百元、挎包一个,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挎包一个,发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挎包一个。原审被告人贾治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治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治富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治富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 燕审判员 易大庆审判员 周 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兢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