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学勇、焦仁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学勇,焦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65号申请人:郭学勇,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焦仁明,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郭学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仁明驾驶的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学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焦仁明驾驶的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