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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学勇、焦仁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学勇,焦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65号申请人:郭学勇,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焦仁明,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郭学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仁明驾驶的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学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焦仁明驾驶的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