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丛树文、何世红等与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树文,何世红,石林,孙亚玲,周海英,史春英,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丛树文,女,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何世红,女,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石林,女,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孙亚玲,女,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周海英,女,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史春英,女,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丛树文、何世红、石林、孙亚玲、周海英、史春英与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