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6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昌图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6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乔某,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东道口街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昌执字第016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院内所有的卷板机一台、液压升降机一台、输送机皮带一捆、塑料托盘700个、6米长角铁38根、6米长二寸圆管13根、6米长四寸圆管15根、6米长曹钢13根、临沂市罗庄区湖滨化工厂生产的湖滨牌食品添加剂(品名硫磺)25吨和吉林省康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皮带输送机两台等财产。因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乔某以本院裁定查封的上述25吨食品添加剂(品名硫磺)已过使用期限为由放弃了对25吨食品添加财产的执行。故本院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6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院内所有的规格型号为DSYB500-25皮带输送一台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7200.00元;规格型号为DSY600-20皮带输送机一台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6800.00元;济南生产的液压升降机一台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1500.00元;卷板机一台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4000.00元;托盘700个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59500.00元;角铁38根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760.00元;二寸圆管13根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520.00元;四寸圆管15根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900.00元;槽钢13根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1170.00元;皮带一卷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490.00元。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等总共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828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存放在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院内所有的规格型号为DSYB500-25、DSY600-20皮带输送机两台、济南生产的液压升降机一台、卷板机一台、托盘700个、角铁38根、二寸圆管13根、四寸圆管15根、槽钢13根、皮带一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