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苏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苏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479号原告:张小明,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苏志勇,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张小明诉被告苏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小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小明负担。审 判 员 丁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