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谢新起与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起,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502号原告谢新起,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十社区27委4组。被告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哈罗公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起诉被告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新起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