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姬松伟与姬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松伟,姬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948号原告:姬松伟,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姬传富,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松伟与被告姬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姬松伟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