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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姬松伟与姬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松伟,姬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948号原告:姬松伟,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姬传富,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松伟与被告姬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姬松伟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