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文俊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460号罪犯黄文俊,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石法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黄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2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黄文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庹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