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1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XX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XX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424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660391。负责人: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良岐,该公司职员。被告:XX皮,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XX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42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要求变更查封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XX皮名下位于南昌恒大城40号楼2单元903室房产的查封。二、冻结被告XX皮在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处的购房款23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