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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志华、郑佳媛与于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华,郑佳媛,于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6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华,身份证号231083196511072121,女,1965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海林市横道河子镇振兴路18-1号。申请执行人郑佳媛,身份证号231083198801282126,女,1988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工务段职工,住所海林市横道河子镇振兴路18-1号。被执行人于常福,男,1966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哈尔滨阿城区亚沟镇村二组。本院在执行陈志华、郑佳媛与于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黑7516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常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55000元,已执回5000元,剩余债权500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6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喜武审判员  王杨林审判员  于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