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建国,卢中强,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芳,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国,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中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拉域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罗永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绍,该公司项目经理、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山,该公司总工办经理。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建国、卢中强,原审第三人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隆文雄审判员 郭承峙审判员 吴文良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薇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