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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丽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718号原告:马丽,女,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委托代理人:陈帅兵,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恒,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诉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撤回对被告张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丽负担。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