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胡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胡祥龙,梁显惠,雅安市名山区祥龙轮胎套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82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胡祥龙,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梁显惠,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雅安市名山区祥龙轮胎套顶厂,住雅安市名山区。经营者:胡祥龙。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胡祥龙、梁显惠、雅安市名山区祥龙轮胎套顶厂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尤红霞人民陪审员  朱勇龙人民陪审员  廖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