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三翠与被告曹石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翠,曹石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602号原告:李三翠,女,1966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军,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石艳,男,1987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国军,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三翠与被告曹石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三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李三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翠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李三翠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梅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