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定海、向化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定海,向化良,周瑞元,蔡于忠,荆州市美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定海,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荆州市人,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向化良,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荆州市美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周瑞元,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蔡于忠,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美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1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向化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定海与被执行人向化良、周瑞元、蔡于忠、荆州市美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定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向化良、周瑞元、蔡于忠、荆州市美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