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应伟与胡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伟,胡红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94号原告:王应伟,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艳,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应伟与被告胡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应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应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应伟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