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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应伟与胡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伟,胡红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94号原告:王应伟,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艳,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应伟与被告胡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应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应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应伟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