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0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清涛、史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涛,史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0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陈清涛,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执行人:史立军,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清涛与被执行人史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 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