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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钢、徐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3168号申请执行人:王钢,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徐磊,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朱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钢与被执行人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磊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月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