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哈西巴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哈西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刑更129号罪犯哈西巴图,男,蒙古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新疆和静县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和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哈西巴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警官杨乐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吴兆勇、司马义·热合买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哈西巴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罪犯哈西巴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巴音郭楞监狱对哈西巴图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哈西巴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8月7日、2016年1月28日、2016年7月5日、2016年11月5日获季度表扬五次,2017年1月26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5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哈西巴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哈西巴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9月14日),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爱群审判员 施凌云审判员 王俊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