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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建忠与余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忠,余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803号原告:黄建忠,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余清河,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黄建忠与被告余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建忠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建忠负担。审判员  钟桂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植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