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永洪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永洪,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8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青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14时00分,被告人罗永洪驾驶大中型拖拉机,由简阳市镇金镇牌坊村方向驶往镇金镇场镇方向,当车行至简阳市镇金镇场镇至镇金镇牌坊村0km+20m处时,因车厢尾门挂钩脱落挂到道路右侧行人,即被害人郑某某,致被害人郑某某受伤。被害人郑某某因医治无效于2017年3月15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符合车祸致头部、胸部、脊柱复合损伤合并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永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永洪立即报警。被告人罗永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赔偿了郑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永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永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永洪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罗永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永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 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沛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