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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4执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李茂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李茂妮,梁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梁有创,行长。被执行人李茂妮,女,汉族,1955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梁健忠,男,汉族,1953年6月22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李茂妮、梁健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本院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健忠所有的座落于兴业县蒲塘镇寮峰路的房地产[国有土地证号:兴国用(2006)第09000**号,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450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展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