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庞玉海、馒头营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玉海,馒头营乡中心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终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玉海,男,1956年2月7日出生,蒙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代理人章永旺,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馒头营乡中心小学,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馒头营乡馒头村。法定代表人刘晓玲,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彬,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秀荣因与被告馒头营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1987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但原审法院认定临时用工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庞玉海。审 判 长 赵景献审 判 员 牟 键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