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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庞玉海、馒头营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玉海,馒头营乡中心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终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玉海,男,1956年2月7日出生,蒙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代理人章永旺,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馒头营乡中心小学,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馒头营乡馒头村。法定代表人刘晓玲,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彬,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秀荣因与被告馒头营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1987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但原审法院认定临时用工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庞玉海。审 判 长  赵景献审 判 员  牟 键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