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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卫东、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东,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东,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刘卫东因诉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8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卫东在原审诉称,原告是青岛市李沧区河南社区(原河南村)村民,由于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证书》(青股改字[2004]10号)的违法审批行为,造成本村集体资产流失,并损害全体村民利益。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函请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签收该函请,但至起诉日止被告未联系原告也未进行答复。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青岛市人民政府违法审批股份制企业侵害村民利益并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级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亦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上级机关是否履行对下级机关的领导与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刘卫东对于青岛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卫东的起诉。上诉人刘卫东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是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但原审裁定所表述内容是对不属受案范围的扩大解释。被上诉人虽然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具有上下级关系,但青岛市人民政府是履行对外行政管理权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关系截然不同。(二)原审裁定未全面审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裁定仅对上诉人要求履行查处请求进行了审查,认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而不可诉,但被上诉人是否法定期限给予书面答复,该答复行为是否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均未审查,属于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的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寄送的函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予以答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827号行政裁定;2、请求二审法院直接立案审理或者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包括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等行为的内部管理职权,都是基于行政机关特殊的内部管理和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这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刘卫东对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证书》(青股改字[2004]10号)不服,要求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对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为,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对于上诉人的上述要求是否履行监督职责、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及监督是否适当,不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因此,上诉人刘卫东对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卫东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刘卫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景凯审判员  许 琳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