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75岁许。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50岁许。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50岁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12起每月给付3000元直至付完为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