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金鑫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951号申请执行人:金鑫,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彭亮。被执行人: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房三层334室。法定代表人李秀春。本院在执行金鑫与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已经轮候查封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xxx室和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xxx室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已经查封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24台,正在处置中;待以上财产处置后,与已经扣划存款13889元一并分配发还,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凯锋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