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947伊胜元与李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胜元,李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947号原告:伊胜元,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被告:李尚东,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原告伊胜元与被告李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400元,利息5000元,合计70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654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本案已经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胜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退还原告伊胜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