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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国文与王战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文,王战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民初177号原告:赵国文,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战有,男,汉族,1991年1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赵国文与被告王战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文、被告王战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承包押金1000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卫星导航使用费600元、车辆检测费22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2016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包被告车牌号为豫H×××××的出租车一辆。因被告刻意隐瞒车况和该车欠缴晨运出租车公司管理费的情况,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原告替被告支付了管理费3000元,花费修车费2000元,共计5000元,约定以此5000元作为原告承包8—12月份5个月的承包费。2016年11月18日,车主李双喜把豫H×××××号车扣押,并拿走该车的全部手续,称被告已经欠其4个月的承包费。经派出所调解,涉案车辆暂时由原告保存,但车辆手续由李双喜拿走,导致豫H×××××号车不能正常经营。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合同约定是20000元押金,原告只交了10000元,还欠10000��押金未支付。车辆检测费和导航使用费被告不应承担,谁承包车辆谁应该承担该费用。被告欠公司管理费3000元,原告替被告支付的也是3000元,被告认可。但维修费2000元,与被告无关。被告也没有同意原告用管理费3000元和维修费2000元共计5000元抵租金。至于被告欠李双喜的租金4000元与原告无关。被告认为合同有效。本院认为,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被告之间出租车承包合同的效力情况以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各项费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016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包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转租豫H×××××号出租车一辆,但被告未告知原告该车辆存在有欠缴晨运出租车汽车公司管理费和欠付李双喜租金的事实,导致原告于2016年8月3日替被告垫付管理费3000元,2016年11月18日李双喜将该车辆扣押,经派出所调解由原告暂时保管车辆,但车辆手续由��双喜拿走,至此该车辆无法正常营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在没有得知涉案车辆存在欠缴管理费和租金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庭审中原告亦明确撤销合同的请求,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本案出租车承包合同被撤销引发的法律后果是原告返还被告车辆,被告退还原告押金及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车辆维修费,因双方均认可在车辆交付时空调存在问题,被告对维修费中修理压缩机的550元支出也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卫星导航使用费和车辆检测费,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赵国文与被告王战有之间关于豫H×××××号出租车承包合同;二、被告王战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国文押金10000元;三、被告王战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国文车辆维修费550元;四、驳回原告赵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王战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佳丽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7)豫0804民初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