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姜立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立国,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立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姜立国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C×××××小型汽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上海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海粮油公司附近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推行摩托车后在道路上站立的杨某及其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受伤,肇事后姜立国驾车逃逸,行驶至事故现场东侧约100米处被群众截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姜立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6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姜立国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姜立国与杨某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上述事实,被告姜立国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姜立国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证言;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姜立国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姜立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立国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立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立国已经对杨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立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孟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颖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