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百清与陈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百清,陈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054号原告:程百清,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中林,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程百清与被告陈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中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百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中林偿还借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以做工程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向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还清,尚欠5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程百清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原件一份;3、证人证言一份;4、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被告陈中林未作答辩。依据出庭当事人陈述及本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陈中林以做工程缺钱为由向原告程百清借款60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向其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还款1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还款2万元,剩余3万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陈中林从原告程百清处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程百清要求被告陈中林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百清3万元。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85。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阳阳审 判 员  孟凡吾人民陪审员  董故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