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211姜玲与孙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玲,孙超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6211号原告:姜玲,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郭吉军(姜玲丈夫),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孙超权,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姜玲与被告孙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超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玲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7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孙超权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条。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腊月二十八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故起诉。被告孙超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因被告孙超权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条。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腊月二十八还款。经查,借条中载明的该年腊月二十八为2016年2月6日。本院认为,被告孙超权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但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6日,故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息6%自2016年2月7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超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玲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7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孙超权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孙超权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韦奇余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还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