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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字1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成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成海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字1139号之一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长潭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爱民,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望,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成海燕,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成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