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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维波、董福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波,董福军,孙书春,杨代新,董福庆,董士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254号申请人孙维波,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董福军,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孙书春,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杨代新,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董福庆,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董士雨,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孙维波与董福军、孙书春、杨代新、董福庆、董士雨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永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