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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雀台足浴会所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雀台足浴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雁环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田利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金华,雁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磊,雁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雀台足浴会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口。负责人赵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雀台足浴会所履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陕0113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对该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5月16日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院(2017)陕0113执2349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13执234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审判员  穆瑾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聪打印:扈艳红校对:许野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