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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广兰与代中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兰,代中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广兰,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代中传,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执行人胡广兰与被执行人代中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229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广兰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中传支付借款本息7374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87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银行有银行存款15万余元,但该笔存款已在该行进行了存款质押,无法扣划;被执行人代中传有商服用房一套,位于城口县葛城街道(证号:309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有大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车牌渝FXXX**)。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广兰与被执行人代中传于2017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将位于城口县葛城街道的商服用房出租给申请执行人胡广兰,用房屋租金抵偿本案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29执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立成审 判 员  张 兰代理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来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