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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金威、邱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金威,邱海金,冯普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931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城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成海明,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剑雄,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该行客户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良,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广宁县,该行办事员。被告:冯金威,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邱海金,女,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冯普缘,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金威、邱海金、冯普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22元,由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