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伟峰与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峰,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116号原告:许伟峰,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保微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明珠花园7幢2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63444481U。法定代表人:沈建贵,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安徽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林承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姮,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伟峰诉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许伟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伟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伟峰负担。审判员 花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