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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桂香与被告蒲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香,蒲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610号原告:田桂香,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蒲锐,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原告田桂香与被告蒲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初,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到期,被告只是更换了借条,没有还款。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明,被告蒲锐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桂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