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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剑飞、刘济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剑飞,刘济鸿,青原区唐朝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彭剑飞,男。被执行人刘济鸿,男。被执行人青原区唐朝娱乐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剑飞与被执行人刘济鸿、青原区唐朝娱乐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103785元,已执行70000元,尚有3378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济鸿,青原区唐朝娱乐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修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