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俊晓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俊晓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42号罪犯白俊晓,化名李玉琴、刘玉玲、王晓兰,女,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孟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白俊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6日止。宣判后,白俊晓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洛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对白俊晓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白俊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间,白俊晓在河南省辉县市、孟津县、陕县等地以做生意、自称要到孟津县当副县长能给张某某孩子安排工作、办理驾照等为由,获得被害人信任后,诈骗多名被害人现金和服装等,作案十二起,诈骗数额共计1091400元。罪犯白俊晓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一般、一般、一般、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白俊晓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俊晓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