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申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志文抢劫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392号唐志文:你因犯抢劫罪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原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没有证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2.据以定罪的《技侦证明》、证人高美英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3.原审没有重视你无罪的证据线索,且公安机关有造假情况;4.现有证据存在明显矛盾,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适用法律正确。原判根据你犯罪的事实和你是累犯等情节,所作判决处理适当。对于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1.你虽然在原二审上诉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二审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所采信的证人证言的相关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公安机关在本案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符合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对于相关技侦情况说明中的笔误进行了更正,作出了合理解释。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裁判所采信的证据应按非法证据排除,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造假的情况。3.证人罗建军明确指认你与杜锡海案发当天抢劫涉案车辆,劫持被害人,你作案时在车辆追尾事故发生后还持枪威胁罗建军。证人林建明、胡亚明、秦廷波等人证明案发后帮助你销赃所抢车辆。证人高美英证实,案发前她向你提出借钱。销赃所抢车辆成功后,你还亲自取出部分赃款。综合评判本案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相关事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