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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法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杰与东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杰,东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法民初2566号原告:陈某杰,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湖南区。被告:东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原告陈某杰与被告东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杰、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678元。2、判令被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203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在被告经营的某猫网店(某运动专营店)购买了两双休闲鞋,品牌:某威,型号为:10xxx3、10xxx9,订单编号330xxxxxxxxxxx769,单价339元,合计678元。收到货物后,原告上网查询购买的两双鞋子的相关信息,发现某威品牌10xxx3、10xxx9型号的鞋子在2013年就早已上市销售。而被告在商品标题写的是Con某威2017开口笑男女鞋,在商品详情页产品参数一栏描述的上市时间是2017年春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被告捏造产品上市日期,用旧款冒充新款,让原告误以为是2017年的新品进而进行购买,对原告造成欺诈行为。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退一步来讲,即便存在我方宣传不当的情形,亦不能认定欺诈行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某运动专营店”购买了型号为10xxx3、10xxxx7的“Converse某威2017开口笑男女鞋牛皮经典板鞋休闲鞋”各一双,合计678元。产品实物外包装标注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11月和2016年12月。被告网页宝贝详情中显示涉案产品的上市时间:2017年春季。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提交其与CON官方商城客服的聊天记录,客服在聊天记录中答复涉案产品不是今年上市的新款,而是经典款。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虽然涉案产品基本样子不会改变,但是价格、鞋底等细节会有所改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首先,本案中被告在宝贝详情中只是描述涉案产品的上市时间是2017年,并未说新款的上市时间是2017年;其次,被告在产品名称处也表明涉案产品是经典板鞋与聊天记录中客服的答复是一致的,所谓经典款是指某品牌最具有代表性,最经久不衰的一款产品,是经过时间筛选出来的,并非新款产品可以做到;最后,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产品网络截图显示,被告在宣传时并无使用“新款”等暗示性词语。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产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或不合格商品,也不能证实被告销售涉案产品对消费者构成故意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燕燕潘林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