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有路与唐河县福林先科航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有路,唐河县福林先科航模有限公司,温岭市长虹变速器制造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498号原告程有路,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福林先科航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1328674146137P。法定代表人霭雪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温岭市长虹变速器制造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有路与被告唐河县福林先科航模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岭市长虹变速器制造厂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有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有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有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程有路负担。审判员 唐念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