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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风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风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358号原告:马风昌,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代表人:姚志宏,经理。原告马风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马风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