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志宏与田永庆、胡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志宏,田永庆,胡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1674号原告焦志宏,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文斌,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永庆,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胡艳丽,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焦志宏诉被告田永庆、胡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徐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田永庆于2017年7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焦志宏借款12万元,于2017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焦志宏借款10万元,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焦志宏借款10万元,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焦志宏借款8万元,共计40万元。原告焦志宏自愿放弃下余2万元的借款;二、被告胡艳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焦志宏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结款时一并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枫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