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加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加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288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加柱,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被告人梁加柱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6月刑满释放;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加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加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梁加柱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文龙出席法庭,被告人梁加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梁加柱在盱眙县盱城街道十里营菜场东门北侧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张某放于电动车上的红色布袋一个,布袋内装有黄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及现金人民币8000元。经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被盗的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4960元。被告人梁加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案发后,盱眙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梁加柱住处扣押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及现金8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加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反映被告人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梁加柱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加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加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加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加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加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