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9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与崔国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崔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921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平川路619-625号珠江新城太阳城广场首层10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568330-5。负责人:陈东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春花、何宇虹,均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国维,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与崔国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崔国维清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5月9日利息11882.79元、罚息(含复利)10494.29元,从次日起罚息以100000元为本金、复利以11882.79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10%再上浮30%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崔国维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504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花法执字第2877号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华路18号807房,本院已经致函参与分配。另经向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9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