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尚明与刘月娥;班文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尚明,刘月娥,班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418号原告:孙尚明,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刘月娥,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班文生,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尚明与被告刘月娥、班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尚明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萨日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