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世分与廖邦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分,廖邦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736号原告李世分,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廖邦文,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人,住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世分诉被告廖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世分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