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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世分与廖邦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分,廖邦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736号原告李世分,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廖邦文,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人,住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世分诉被告廖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世分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旋 来自: